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富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2号商务楼1069室。
法定代表人施旅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志岗,上海市茂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广立,上海市茂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富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西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徐来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伟,现上海众律咖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康交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777号底层。
法定代表人魏应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晓焰,男,回族,1971年6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甘溪路100弄2好101室,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上海富培贸易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17日,原告将“扫地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2006年8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原告对涉案专利享有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1010240.7。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扫地机,包括地刷、万向节、操作手杆、电池座和手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可旋转毛刷和集尘仓,其中地刷通过万向节与操作手杆连接,可旋转毛刷安装在所述地刷的底面四周内侧,在地刷的底面中间部位设有集尘仓,可旋转毛刷通过二端的斜齿轮座相互连接传动。
2007年1月16日,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出具的(2007)沪卢证经字第45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2007年1月9日,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公证员会同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周伟律师来到上海市真光路1326号月星家居地下一层的月星─家得乐居家连锁超市,购得涉案侵权产品一台,该店出具编号为16233657的发票一张(价格人民币198元/每台),拍摄照片十九张等。
2007年2月,原告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上海知产局)提出处理请求。同年7月9日,上海知产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认为:被请求人上海富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培公司)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较,两者都包括地刷、万向节、操作手杆、手柄可旋转毛刷和集尘仓,其中地刷通过万向节与操作手杆连接,可旋转毛刷安装在地刷的底面四周内侧,在地刷的底面中间部位设有集尘仓,可旋转毛刷通过二端的斜齿轮座相互连接传动,涉案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构成侵权。被请求人提出的申请号为10/861705的美国专利,其公开日为2005年1月13日,晚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2004年12月17日,不构成涉案专利权利的现有技术。据此,上海知产局作出“被请求人富培公司立即停止对请求人的专利名称‘扫地机’、专利号为zl20041010240.7发明专利权的侵犯”。该决定书下达后,被告富培公司未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上海富培贸易公司专利侵权案例”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