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长中民三初字第304号
原告邱则有,男,汉族,1962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织机街18号。
委托代理人朱卓奇,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颜喜东,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建设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钟祝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政,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枫林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马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安华,湖南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则有因与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五公司)、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于200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邱则有委托代理人朱卓奇、颜喜东,被告五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政,被告立信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锋、委托代理人李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则有诉称:1999年11月22日,原告就“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及其施工方法”技术申请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99115648.x,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16日。被告五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位于长沙市芙蓉中路浏城桥的“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营业办公楼”项目中制造空心楼板,其特征落入原告上述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专利权;被告立信公司明知五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营业办公楼”项目中制造的空心板侵犯原告上述专利权,仍然向其进行施工技术交底等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上述专利权的共同侵权。请求判令:1、被告五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犯原告zl99115648.x专利权的空心楼板,被告五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200万元,由立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立信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涉案专利权的共同侵权行为;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zl99115648.x发明专利证书。
2、专利收费收据。
3、发明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
证据1至3证明原告具备本案主体资格,涉案zl99115648.x专利技术特征及专利保护的范围。
4、法院证据保全材料(薄壁管实物、空心楼板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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