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请求人:河南省江某某
被请求人:湖北省钟祥市某公司
案由:“横式可调犁架”专利侵权纠纷
处理机关:湖北省专利管理局
请求人于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名称为“横式可调犁架”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中国专利局决定授予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于同年八月十六日进行了公告,核定该实用新型名称为“横式可调犁架”、专利号为 zl94243829.9。请求人获权后开始大批量生产,由于该产品设计新颖、实用性强、方便调幅调深,物美价廉,特别适应山区、水田作业,深受广大农民欢迎,在湖北省枣阳、钟祥、宜城、襄樊等地十分畅销。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请求人向省专利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调处请求,诉称被请求人故意销售孝感某厂(已另案处理)生产的侵权产品,侵犯其专利权益,要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调处费用。
[处理结果]
省专利管理局依法立案受理后,经查实有关证据,做了当事人的工作,促使双方和解,被请求人承诺不再销售侵权产品改销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从而终结本案处理程序。
[评析]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就是说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是专利法禁止的,结合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若明知故意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其行为属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销售者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情节恶劣的
在我省还要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或者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这个案例提醒我省从事流通领域的企业,应加强管理,注意抵制销售侵权产品,避免销售行为侵权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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