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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止审理的原因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53

法院在专利侵权或专利诉讼中 ,采取中止案件审理措施的原则有两个方面。

一个是中止审理的法律原因。

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未规定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止审理的问题 ,只是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称《解答》)以此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解答》, 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 , 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 , 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 ,须在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无该项专利无效的 ,法院应当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 ,依据的是我国专利法所确认的专利审查制度。可以说 ,我国确立的专利审查制度 ,是法院对专利侵权案件采取中止审理措施的重要原因。

一个是中止审理的事实原因。

各国对专利审查的制度大体可以概括为三种。一是登记制 ,即只对专利申请的文件及相关手续进行形式审查 ,对专利申请的内容是否符合专利授权的条件则不予审查; 二是文献报告制 ,即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的同时 ,对发明创造实行新颖性审查 , 并据以提供捡索报告 , 为以后可能出现的专利诉讼提供证据资料; 三是审查制 , 即对专利申请不仅进行形式审查 , 而且对专利申请的内容是否符合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标准 ,进行实质性的全面审查。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实行实质审查制度 ,对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则实行登记制度。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 ,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 , 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 , 并予以登记和公告”。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 ,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授权时 ,专利局只审查申请文件及其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 只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 而对发明创造本身是否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 , 则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留待该专利发生是否符合专利权的授权条件纠纷以后 ,再进行实质审查。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实行登记制审查方式 ,法院受理专利侵权案件后 ,被起诉侵权的当事人自然会以专利权人的专利未经过实质审查为由 ,而对其申请无效或撤销。这种专利权无效或撤销的申请与专利授权本身无实质审查的前提互为因果 , 便构成法院决定中止案件审理 , 以待专利复审结果的事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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