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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德银诉玉溪玉达木业公司专利侵权案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392

 案情:

2001年2月22日,原告胡德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项名称为 “木制品贴木皮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于2005年6月22被授予发明专利权。该专利公布后,被多家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原告胡德银为此进行了多次专利诉讼。2007年5月28日,胡德银因被告擅自使用其专利方法而将被告诉至昆明中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余万元。原告在起诉时向昆明中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生产产品的方法、产品实物以及生产经营记录进行证据保全。在昆明中院向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释明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和被保全人的诉讼义务以及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之后,其仍以书面方式表示拒绝配合本院的证据保全工作。昆明中院依法推定其使用了原告的专利方法生产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侵权,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解析:

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能够节约许多诉讼成本、达到双赢的效果,不仅解决了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还约定就授权使用事宜进行协商,确实是一种很明智的选择。本案的被告不仅不考虑协商问题,还直接拒绝法院正常的执行公务活动,确实不够明智。在知识产权案件诉讼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必须经过审理才能得出结论。而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和调查取证工作,往往是审理案件必须进行的程序性工作,相关当事人有义务配合。目前,有不少当事人拒绝配合法院的证据保全和调查取证工作,在拒绝的当时,确实感觉到获胜的喜悦,但最终还是要承担违法的苦果。本案是昆明中院以拒绝履行《知识产权案件风险告知书》规定的义务直接判决被告败诉并承担责任的第一案,之后还发生不止一件同样的案件。昆明中院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件通报,目的是表明国家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也希望类似的案件不要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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