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首例专利侵权纠纷案在南昌中院落下帷幕---三方握手言和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08)洪民三初字第5号原告:谢波,男,汉族,1965年生,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江西仰山园茶油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章贡区沙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谢波,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烈桂、张睿,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国兴集团百丈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国县将军大道。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光曼、盛跃进,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兴国县浙赣油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兴国县洪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钱小虎,该公司总经理。案由:专利权侵权纠纷原告谢波、江西仰山园茶油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江西国兴集团百丈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被告江西兴国县浙赣油茶开发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与原告谢波的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百丈泉油瓶,并销毁制造该产品的模具;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合计7400元;4、判令两被告在媒体上向原告谢波公开赔礼道歉;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14日,原告谢波将自己独立创造的油瓶外观设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007年9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原告谢波油瓶(仰山茶油)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06 3 01227822。原告谢波自愿提供该专利给原告江西仰山园茶油开发有限公司使用。2007年以来,被告江西国兴集团百丈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市场上销售的茶油所使用的百丈泉牌1.6l油瓶,与原告谢波的专利产品油瓶外形相近。另查明:被告江西兴国县浙赣油茶开发有限公司仅提供茶油,其所使用的油瓶全部是江西国兴集团百丈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根据江西国兴集团百丈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要求而灌装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江西国兴集团百丈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与原告谢波的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百丈泉牌1.6l油瓶;二、被告江西国兴集团百丈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两原告人民币100000元,本案纠纷就此了结。三、三方均同意被告江西兴国县浙赣油茶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一审诉讼费用4412元,由原告谢波、江西仰山园茶油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206元,应退回原告谢波2206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三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红龙 审判员龚 燕 审判员 罗云奇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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