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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4-02-26 浏览次数:326

[案情简介]

胡某设计的茶叶包装盒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730005046.3.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的茶叶包装盒推出市场后,以其外形美观的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本专利产品销量直线上升,取得了非常好的经济效益.但2008年9月,胡某在海口市新港水产批发市场发现,该茶艺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制造、销售、使用胡某享有专利权的茶叶包装盒,用本专利产品赢得市场之机,大量生产、销售、使用亲权产品,充斥市场.本专利产品由于受到这些仿制品的冲击,销量直线下降。胡某为了维权,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代理此案。李武平律师接受代理后,认真研究案情,指导当事人收集、保全证据,经过努力,最后法院判决侵权成立,判令被告海口某茶叶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原告胡某专利号为zl200730005046.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本案争议焦点]

1、本案中海口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2、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有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害?

[法院审判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海中法民三初字第42号

原告:胡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电话:13907551010。

委托代理人:陈春丽,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某茶叶公司.

原告胡某与被告海口某茶叶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8日、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明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6月11日,原告设计的茶叶包装盒经依法初步审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730005046.3.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的茶叶包装盒推出市场后,以其外形美观的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本专利产品销量直线上升,取得了非常好的经济效益.但2008年9月,原告在海口市新港水产批发市场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大量制造、销售、使用原告享有专利权的茶叶包装盒,用本专利产品赢得市场之机,大量生产、销售、使用亲权产品,充斥市场.本专利产品由于受到这些仿制品的冲击,销量直线下降.被告的侵权行为已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2008年9月17日,琼州公证处(2008)琼州证字第3936号公证书对被告的侵权证据做了证据保全.原告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被告已经构成侵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zl200730005046.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并在海南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其他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元(其中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服务费5000元,公证费、差旅费1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据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第792959号《外观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0730005046.3号,证明原告对涉案茶叶包装盒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

证据2 、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2008)琼州证字第3936号《保全证据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证据3、正品与假冒产品的对比图片,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证明侵权茶叶包装盒与正品的相似程度.已达到以假乱真;

证据4、假冒产品的规模化图片,证明侵权茶叶包装盒已经成为规模化,给原告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证据5、物证(提交正品与假冒产品茶叶包装盒),用实物对比,证明亲茶叶包装盒与正品的相似程度,已达到以假乱真;

证据6、公证费发票、律师服务费发票,证明原告因维权产生的费用.

被告辩称:一、原告在诉状中称我公司侵犯兰贵人茶叶包装盒专利权未经许可大量生产、销售、使用侵权产品与事实严重不符,第一、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我公司拥有生产原告所称的大量生产机器设备及场地的证据,也没有我公司的销售现场证据,更没有我公司销售假冒产品的发票及使用侵权产品的证据;第二、原告提供所谓的保全证据公证书是违法错误的公证书.海口市琼州公证处公证员没有在我店里拍摄,更没有拍摄到店里货假有假冒兰贵人茶叶包装盒,只拍摄我公司的两张广告招牌照片,在没有购物发票、没有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的鉴定文书的情况下,就出具没有我公司人员签名或盖章的《保全证据公证书》及工作记录认定在我公司购买茶叶及假冒兰贵人茶叶包装盒与事实不符.二、原告请求判令我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首先,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6月11日,距《保全证据公证书》的作出才三个月时间原告是不可能损失或获取利润达10万元;其次,原告没有统共证据证明因我公司的侵权造成原告销售量减少的证据,也没有侵权产品在市场销售总数的证据,更没有我公司销售侵权原告的利润证据及向税务机关的缴税发票;三、原告提供的律师费5000元及公证费、差旅费1500元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费用.首先,海口市琼州公证处的保全公证书是违法错误的;其次,陈小妹是否为执业律师,是否为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再次,原告没有提供差旅费人民币500元的正式发票;四、我公司提供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红旗街81号香茗居茶行2008年6月5日出具的销售单及证明书证明我公司以前销售过的兰贵人龙凤茶叶盒是有合法的销售渠道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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