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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宝电器厂诉大石电器厂制售与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近似的产
发表时间:2012-07-11 浏览次数: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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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广东康宝电器厂(以下简称康宝电器厂)。

被告:广州番禺大石电器厂(以下简称大石电器厂)。

原告康宝电器厂于1992年4月15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消毒柜”外观设计专利,并于1993年6月1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92301447.0号。其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消毒柜”,在国家专利局外观设计专利公报表示的该外观设计专利图片为:立体几何形状为竖长方体矩形圆角设计,边角采用大r转角设计,转角成弧形,门拉手成凹状的弧形,右置并暗藏,柜门下部电器开关配件部位中间弧形凸起,俯视图有凸起6条装饰带,门的上檐有长条形圆包角。该专利曾由被告大石电器厂等五厂家申请宣告无效。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1994年12月14日作出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有效。

被告大石电器厂从1993年10月开始制造双乐牌sl-700-03双门豪华型消毒柜。该消毒柜的立体几何形状为竖长方体矩形圆角设计,边角采用大r转角设计,转角成弧形,两个门拉手成凹状的弧形,右置并暗藏,柜门下部电器开关配件部位中间弧形凸起,俯视图有凸起的5条装饰带,门和上檐为长条状的圆包角,其长、宽、高比例与原告专利产品略有不同。被告从1994年1月至3月,制造该种消毒柜6294台、销售3020台,每台成本价540元,销售价691元,每台利润151元。

原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大石电器厂的sl-700-03型双门消毒柜侵犯了其专利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及半成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被告大石电器厂答辩称:原告专利是单门消毒柜,我厂产品是双门消毒柜,二者在外观上有明显的区别;我厂制造的消毒柜在功能上多于原告的专利产品,因此,我厂的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不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审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是第92301447.0号消毒柜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制造的sl-700-03豪华型双门消毒柜,外观特征为圆边、圆角、大r转角,上檐为包角条状、弧形转角,下檐为中间凸起的弧边条状,拉手为凹陷弧形并右置暗藏,正视图体现为有上、下两个门,上下两门之间有一条隔带。与原告专利图片比较,除立体几何形状的长宽比例略有不同及因使用功能方面分为两个门之外,其整体视觉效果与原告专利设计相近似,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制造、销售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名称是“消毒柜”,不是“单门消毒柜”。被告称原告专利为“单门消毒柜”,与事实不符。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不考虑产品的功能,以此抗辩无法律依据。因此,被告提出其产品与原告专利的单门消毒柜有明显区别,功能不完全相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不成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十)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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