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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245

专利侵权案

案情:2006年7月11日,原告蔺某某将其在种植冬虫夏草过程中发明的“虫草连续喷雾接种装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初步审查确认原告的发明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的实用新型专利特点,于2007年6月13日授予原告蔺建国发明的“虫草连续喷雾接种装置”为实用新型专利,同时颁发了证书号为zl200620121671.4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有效期为十年,自2006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原告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缴纳年费等义务。被告李某某在原告专利有效期内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开办的冬虫夏草栽培场擅自制造、使用原告专利技术。原告在得知后多次向被告提出停止侵权的请求,被告不予理睬,继续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故原告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

代理诉讼:本人接受原告委托代理后,认真分析了案情,初步确认被告侵权事实成立。但是由于原告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虫草连续喷雾接种装置”因体积很小,易于藏匿,取证较难。根据这一现状,及时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法院同意了原告的请求,到被告栽培场进行了证据保全,最终使本案审理非常顺利。

感悟和启示:因双方当事人彼此非常熟悉,由法院主持以(2008)呼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调解结案,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本案终能达成调解,是证据保全及时到位起到了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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