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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专利侵权应把握的两个原则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193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分析说明]

(1)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是为了防止被控侵权人逃避侵权,公平地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利而创立的。

等同原则是指:只要被控侵权产品在采用的技术手段(方式)、所要实现的功能以及要达到的技术效果等方面与专利是等同的,那么就可以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对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等同物替换,并据此判定专利侵权创立。

(2)多余指定原则

多余指定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将某些非必要技术特征写进了独立权利要求中,为了不至于对专利权人显失公平,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对这些非必要技术特征予以排除,不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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