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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一兴等诉张玉海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10

赵一兴等诉张玉海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二中民初字第163号

原告赵一兴,男,汉族,1934年3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2号院6号楼5门201号。

委托代理人曾欣昕,女,满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24号院1楼143号。

原告霍菊弟(又名霍菊娣),女,汉族,1938年8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414住宅楼315室。

被告张玉海,男,汉族,1965年9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安陵镇芝麻王村16号。

原告赵一兴、霍菊弟诉被告张玉海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一兴的委托代理人曾欣昕,被告张玉海到庭参加了诉讼。霍菊弟系本院依法追加之共同原告,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一兴诉称:2007年8月9日,本人与霍菊弟、浦迈俊作为97103938.0号发明专利的共同权利人,与被告张玉海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主要约定我们将该专利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玉海。2007年8月31日,该专利正式办理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张玉海已成为该专利的权利人。但张玉海至今未按约支付15万元转让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张玉海向本人支付转让费5万元及违约金2500元。

被告张玉海辩称:赵一兴所说的签约及转让专利权等是事实,但是在2007年8月7日,我已给付霍菊弟20万元,虽然当时她写的是借条,但已说好其中仅有5万元是她个人的借款,其余的15万元就是涉案合同约定的转让费。因此,我不同意赵一兴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名称为“一种预制外墙外侧保温防渗装饰构件”的涉案发明专利系赵一兴、霍菊弟、浦迈俊于1997年4月7日申请,于1999年6月5日获得授权,发明人及专利权人均为赵一兴、霍菊弟、浦迈俊。

2007年8月9日,赵一兴、霍菊弟、浦迈俊与张玉海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主要约定:赵一兴、霍菊弟、浦迈俊将涉案“一种预制外墙外侧保温防渗装饰构件”发明专利的专利权转让给张玉海;张玉海应支付转让费15万元,为税后金额,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第一笔50%即75 000元在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如转让方拒不交付全部技术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如转让方逾期交付技术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每逾期一周,支付违约金1万元,逾期二个月,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费;受让方拒付转让费,转让方有权要求返还全部资料,并要求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1万元;受让方逾期支付转让费,每逾期一个月支付违约金500元,逾期二个月,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受让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本合同自双方签约之日起生效,自专利局对双方所做的《著录事项变更》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之日起,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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