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法 > 专利法 > 专利保护 >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37

请求人: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民生酒业商行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

代理人:张文雄(广州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请求人:广州市东山区泰奇食品企业公司

一、案 由:

本案被请求人于2001年8月3日状告请求人侵犯其名称为“一种改进的防伪酒瓶外包装”、专利号为“zl 00228632.7”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人依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请求无效宣告的证据有四份,证据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240493y,证据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419180y,证据3: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239394y,证据4: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193328y。

代理人和请求人认为:证据1破坏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创造性,证据2破坏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3的新颖性,证据3、证据4结合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宣告无效。

二、审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于2002年8月29日作出第1364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宣告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2无效。理由如下:

证据:1、3及4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及优先权日,故证据1、3及4可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证据2是一份由他人申请的专利文献,其申请日是2000年4月18日,授术公告日是2001年2月14日,由于证据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及优先权日,公告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及优先权日,故依据专利法22条第2款以及《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2。2节的规定,证据2只能用来判断本专利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3。2节规定:“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判断新颖性时,应当以此作为判断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基准。”

本专利涉及一种改进的防伪酒瓶外包装罐,其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使用时可一次性破坏罐盖和罐体的完整性,从而防止对旧包装的再次利用。相应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解决方案为:罐盖(1-1)和罐体(1-2)为整体件,罐盖(1-1)和罐体(1-2)结合时非连接体处采用密封结构;罐盖(1-1)和罐体(1-2)连体处设有一具易拉压痕的晚拉件(1-3),易拉件(1-3)一端设置有易拉拉环(2)。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专利实施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1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