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湖南省浏阳市达浒出口花炮厂1990年10月至1991年8月研制开发的小礼花类新产品“椰林曲”系列烟花,于1991年8月17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获得批准,专利号为91220703.5。
1995年初,第一被告湖南省浏阳市攀达花炮厂开始生产“夏威夷之乐”。从1995年2月至10月共计生产2876箱,约计利润2.5万元。其产品均通过该厂的控股股东即第二被告广州攀达贸易有限公司销往国外。作为第一被告的浏阳市攀达花炮厂是由第二被告广州攀达贸易有限公司与当地政府共同投资兴办的,广州攀达贸易有限公司是控股股东。实际上,第一被告浏阳市攀达花炮厂从生产的安排,到销售的任务指标都是根据第二被告广州攀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订单制定的。
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夏威夷之乐”烟花,实为仿冒其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产品。在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处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遂于1995年11月6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湖南省浏阳市攀达出口花炮厂和广州攀达贸易有限公司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法院判定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并销毁所有的侵权产品。同时提出了证据保全请求。在法院对第一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该厂并未在答辩期内就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法院判决书认为:原告达浒花炮厂于1991年8月17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椰林曲”系列烟花,经审查合格予以授权,并依法缴纳了每年的专利费,其专利权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攀达花炮厂生产的“夏威夷之乐”与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相比较,除底座所用原料不同外,其产品形状、组成部分及结构形式基本一致。被告攀达花炮厂的“夏威夷之乐”烟花产品的技术特征已完全覆盖原告达浒花炮厂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被告攀达花炮厂所述”我厂使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的已有公知技术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被告浏阳市攀达花炮厂停止制造和销售与原告浏阳市达浒出口花炮厂实用新型专利相同的“夏威夷之乐”烟花,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点评:
这是一件专利侵权纠纷案,其特点在于因为及时抓住了被告在侵权诉讼程序中的一次失误避免了中止诉讼,从而使法院较快地作出了判决,对制止侵权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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