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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派压实技术(控股)有限公司诉北京欣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专利权
发表时间:2012-06-06 浏览次数:454

原告蓝派压实技术(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非共和国1490豪登省奈杰尔362信箱。

法定代表人埃瑞克·约斯通·库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光,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红梅,女,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蓝派冲击压实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法律助理,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北街83号。

被告北京欣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幼儿园办公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袁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男,回族,1979年7月11日出生,北京欣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号院99文理学院。

原告蓝派压实技术(控股)有限公司(简称蓝派公司)诉被告北京欣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欣路特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光、廖红梅,被告欣路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冠斌、王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派公司诉称:被告欣路特公司于2001年7月4日,通过受让从原申请人杨世基处获得了98125050.5号发明专利申请权,该专利申请的名称为“冲击碾压增补路基强度与稳定”,由杨世基于1998年1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内容为原申请人在受雇于原告蓝派公司期间,利用原告的技术、资金和设备所完成的。被告欣路特公司成立于2000年,系一家从事与原告子公司相同业务的公司,原申请人杨世基为其发起人和股东之一。被告欣路特公司于2000年2月28日与杨世基签署了上述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协议并于2000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变更上述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该转让于2001年7月4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生效。被告欣路特公司在该项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系杨世基在受雇于原告期间所完成且杨世基仍受雇于原告子公司的情况下,与原申请人杨世基签署上述专利申请的转让协议,并在上述转让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即以上述专利申请的申请人的身份起诉蓝派冲击压实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蓝派公司)不正当竞争。尽管被告通过形式上合法的手续取得了上述专利申请的申请权,但这种取得显然不是善意的。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欣路特公司与杨世基间就第98125050.5号发明专利申请权所进行的转让行为无效,第98125050.5号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原告所有。在本案诉讼期间,因所涉第98125050.5号发明专利申请已经授权,故原告蓝派公司请求法院确认第98125050.5号发明专利权归属原告蓝派公司。

被告欣路特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当庭口头答辩称:1、本案原告蓝派公司起诉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欣路特公司的专利申请权由原申请人转让我方,我方是合法受让的,是善意第三人,无恶意串通情况。2、本案根本不应该立案。2000年2月,本案原告蓝派公司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过被告,但原告撤诉了,现不应该再起诉。3、本案原告蓝派公司属于缠诉,本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理了四次,第一次是原告主体不适格,第二次是超过诉讼时效,第三次是被告主体不适格,此次诉讼不应该立案。

经审理查明:

原告蓝派公司于1997年2月24日与案外人杨世基就其技术和设备在中国应用的试验问题达成协议,由原告蓝派公司提供技术、设备和经费,杨世基协助有关试验,试验成果归原告蓝派公司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所有。

1998年4月,杨世基作为蓝派公司的代表参加了第三届国际道路和机场路面技术大会。

1998年11月30日,杨世基就“冲击碾压增补路基强度与稳定”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号为98125050.5。1999年4月21日,该专利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公开,载明申请人杨世基,发明人杨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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