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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立克与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1-06-09 浏览次数:9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翁立克。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沙海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健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晓伟,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龙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妙春,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产林。

上诉人翁立克与上诉人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维公司)因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翁立克的委托代理人陶鑫良、沙海涛,上诉人伊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晓伟、李勇,被上诉人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妙春、陈产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翁立克自1995年12月15日伊维公司成立之日起一直担任该公司的总工程师,2005年3月退休。

1995年12月7日的伊维公司章程显示,上柴公司是伊维公司的股东之一,其出资占伊维公司注册资本的90%。

2001年4月17日,上柴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喷油泵挺柱体滚轮锁簧装置”和“矩形截面柱塞弹簧喷油泵”实用新型专利,2002年1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授予上柴公司专利权,专利号为zl01238898。x和zl01238896。3,专利证书上所列设计人均为翁立克。

2003年9月,上柴公司与伊维公司就包括涉讼专利在内的3项专利权转移问题共同在书面情况说明上签章确认:“由于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是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子公司,其专利申请统一由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出面办理,因此当时专利权人落款为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市场经济意识增强,涉及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上述三项专利应该归属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要求申请办理专利权转移法律手续。”同年11月1日,双方签订了2份《专利权转让合同》,约定上柴公司将zl01238898。x和zl01238896。3专利权无偿转让给伊维公司。“矩形截面柱塞弹簧喷油泵”专利权转让登记日为2004年2月27日,“喷油泵挺柱体滚轮锁簧装置”专利权转让登记日为2004年4月23日。

2003年11月4日,伊维公司(许可方)与上海电装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装公司)(被许可方)签订《p7、pe型柴油喷射泵技术转让协议》1份,协议第1条对“合同产品”、“专利”、“技术情报”、“技术转让”等协议用语作了定义,其中“技术情报”的定义包括两方面:“i)本协议期限内许可方在其工厂的合同产品商业生产中所使用的设计图、工程资料、制造工艺资料、基本机械和设施布置图、试验和质量控制资料以及生产和试验设备资料(包括工具及夹具的图纸);ii)为购买许可方工厂所不生产的上述范围以外的组成零部件及材料的购买规格书及现有的材料标准”;“技术转让”的定义为:“按本协议提供的仅是许可证使用权的转让而不是技术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转让”。该协议第2条“权利的许可”约定:“本协议期限内,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享有根据本协议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的技术情报和/或专利由被许可方生产、使用、销售合同产品的非独占性权利”;第3条“给被许可方的技术情报及服务”约定:“3.1在许可方收到第6条6.1款所规定的入门费后30日内,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2份在本协议生效日适用于许可方合同产品的技术情报”;协议第6条“价格”中约定:“6.1作为对根据本协议3。1款提供技术情报以及根据本协议第2条许可权利的报酬,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支付以下款项:(1)入门费系不退还费用,p7型柴油喷射泵(以下简称p7泵)为人民币零万元(¥0,000),pe型柴油喷射泵(以下简称pe泵)为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2,500,000),应由被许可方在本协议生效日后六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许可方……(2)技术提成费系不退还费用,为被许可方在本协议期限内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合同产品净售价的百分之四(4%)”;协议7。3条约定:“许可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税款的规定,自行缴纳税款”……该协议附件ⅰ为p7、pe型柴油喷射泵技术特性;附件ⅱ“专利清单”列明的专利为专利号zl01238898。x和zl01238896。3专利;附件ⅲ列明的“技术情报”包括:“1、合同产品设计图纸:包括零件图、部件图、装配图、总成图、装配明细表、材料明细表。其中包括外购件、外协件和标准件清单,产品图纸编号的方法及说明,产品图纸的管理与修改制度及其说明书等。2、合同产品设计计算和试验等有关技术资料和数据及所有计算软件。其中包括凸轮型线计算、许用泵端压力计算、喷油规律计算、柱塞弹簧应力计算、凸轮轴刚度强度计算、调速器工作能力(动态、静态)计算、提前器设计计算等。3、合同产品匹配的方法、程序、计算、参数选择、测试手段等技术文件和试验设备。其中包括喷油泵与发动机的匹配程序,喷油泵几何供油率技术参数选择及解决二次喷射及穴蚀的技术,高压油管参数选择,喷油嘴参数选择,减小加速冒烟技术,控制怠速游车及熄火技术,外特性和最高转速控制技术,增压补偿、高原补偿技术,与发动机安装、联接技术,提前器参数选择,输油泵参数选择,配试技术计算机软件,电站调速器选型及参数选择。4、合同产品的装配、试验、调整技术规范,制造过程中验收条件和控制步骤,交货验收技术条件。5、合同产品性能试验和可靠性考核有关技术资料和设备。其中包括喷油规律试验,调速器静态试验,可靠性考核方法和规范。6、工厂在生产合同产品中所使用的一整套有关全部零件和材料的标准和规范,其中包括金属材料的化学成份、物理和机械性能、金相标准、金相图片、无损探伤技术条件等和非金属材料的物理性能及验收标准、检验步骤和方法等。7、在工作条件下维修和资料,包括指导、维护及预防性修理(现场修理)用工具、附件和设备的技术文件。8、外购外协件验收及试验的技术数据及要求、标准、技术文件和技术规定。9、件号册。10、一套关于对服务人员培训合同产品保养的文件(包括图表、招贴图、挂图、幻灯片、教学计划、教材、教育手段、照片等)。11、关于包装、保存、运输及储存的文件。12、工艺过程控制卡(包括工艺流程图):工艺过程控制卡是指内部生产用工艺过程要求、工艺过程状态、操作方法、测量仪器、控制标准和控制方法。13、操作说明:操作说明是指基于过程控制卡的更为具体的操作方法和控制方法。14、自制设备清单,自制夹具清单,仅和内部生产工艺有关的加工设备清单(加工设备的名称、型号、加工设备的生产厂商)。15、仅和内部生产工艺有关的专用测量设备和测量装置清单。16、合同产品中的标准件清单和分供方名单。17、仅和合同产品的内部生产有关的生产设备的平面布置图。18、切削油、研磨膏、空气泄漏测量用油、防锈油、清洗油和泵试验用油的清单(供应商名单和型号)。有关研磨膏的配方说明和调换周期的技术文件。19、热处理(1)工艺过程控制卡、操作说明和热处理检测标准,指内部生产工艺中的淬硬处理、渗碳、感应淬硬、软氮化、去应力低温处理。(2)内部热处理生产工艺用的设备清单和辅料清单(淬火油和非渗碳剂等的名称和供应商名单)。20、内部自制的装配生产用的夹具图纸(根据被许可方的要求,经许可方认可的零件内部加工用的夹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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