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江波,男,1970年4月3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富成大厦b座1201房。
委托代理人耿沛阳,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秀华,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雅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公园东路1155号3003室。
授权代表人林德荣,该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杨健军,众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恽黎明,众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姚磊,男,196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利德家园1号702室。
原审第三人林德荣,男,196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玉海街道第一巷14号。
原审第三人赵庆茹,女,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繁荣街14委。
上诉人刘江波因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江波的委托代理人张秀华,被上诉人上海雅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舍公司)的授权代表人且同时为原审第三人的林德荣,雅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健军,原审第三人赵庆茹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姚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24日雅舍公司成立,股东为刘江波、强志敏,注册资金人民币1,712,500元,法定代表人刘江波。雅舍公司章程有如下规定:1、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议并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公司设立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3、雅舍公司设执行董事1名,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003年12月26日,雅舍公司股东变更为姚磊、刘江波。其中刘江波拥有60%股份,姚磊拥有40%股份。
2004年2月12日,刘江波、姚磊、林德荣签署《股份转让书》、《股东协议》、《章程修正案》,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嗣后,雅舍公司股东的投资比例变更为:刘江波占40%、姚磊占35%、林德荣占25%。
2004年4月10日,刘江波、姚磊、林德荣签署《股东会决议》,决定增加雅舍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增资后注册资金1,171.25万元,其中刘江波投资468.5万元(增资4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金40%;姚磊投资409.9375万元(增资3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金35%;林德荣投资292.8125万元(增资2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金25%。同月14日,刘江波、林德荣、姚磊分别将各自的增资缴入雅舍公司开立于上海市南汇区三墩农村信用合作社验资资金专户存储。同月22日,刘江波、林德荣、姚磊三方签署《股东决议》、《章程修正案》,对上述增资情况进行了确认,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2004年7月14日、9月8日、10月27日,下述7项实用新型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权人均为刘江波:1、名称为“自动启闭平开型窗/门的涡杆涡轮传动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03231699.2;2、名称为“自动启闭窗/门的推杆式传动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03231698.4;3、名称为“隐形纱窗/纱门的自动启闭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03231902.9;4、名称为“纱门/纱窗的转动轴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03255714.0;5、名称为“纱窗/纱门的窗纱/门纱与窗框/门框接触的密封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03231260.1;6、名称为“平移式隐形纱窗/纱门”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03231259.8;7、名称为“平开窗驱动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3201078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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