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法 > 专利法 > 专利保护 > 如何请求裁决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
如何请求裁决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
发表时间:2012-03-05 浏览次数:69

 根据《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与裁决。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提交的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

一、条件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已公告;

(二)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二、请求书

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请求人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四)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五)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

(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一式两份。

请求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三、具体程序

(一)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书,并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二)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提交书面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口头意见;

(三)请求人可以随时撤回其裁决请求。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裁决请求的,裁决程序终止;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并将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五)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如何请求裁决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专利实施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1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