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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380

变更申请应根据变更内容选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规定书式,对于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申请和已核准注册商标的变更申请,使用的是同一变更书式。

需要办理变更申请手续的,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变更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变更申请的申请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的日期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为准。

应提交和准备的文件:

1,变更申请书〈根据变更内容选择书式〉;

2,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的,应该附上商标代理委托书;

3,直接办理的,应该附上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变更注册人名义还应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一)变更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和地址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地址现在使用的是同一书式,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地址同时变更的可以在同一份申请书中提出,只须交纳一份变更规费。

商标局对变更注册人或申请名义和地址早班的审查分为书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1、书式审查:书式审查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文件是否齐备、书式使用是否正确、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等。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变更文件内容应该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相符,即,变更证明文件的变更前名义与申请书填写的变更前名义相符,变更证明文件的变更后名义与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义相符。外国企业国中文译名不同而需要改变其中文名称的,可以不附变更证明,但应说明其英文名称不变。

经过书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2、实质审查

变更申请在书式审查合格并按规定交纳了商标规费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实质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书填写的变更前名义与商标局档案登记的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是否相符,变更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等。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称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于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申请,法律并未要求一并变更,但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已申请变更名义的商标如果存在相同或近似的情况,应该一并申请变更,否则商标局可能驳回该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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