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注册商标的条件
《商标法》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生产或经营活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和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单位、个,均可申请商标注册。
(二) 商标设计要求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不得与各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相似;不得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与"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表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不得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不得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得有夸大宣传和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县以上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注册的地名商标仍有效。)
(三) 申请商标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代理人委托书和商标注册申请书各一式二份;
(2)附交15张清晰的商标图样(长、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
米),若指定颜色的还应另交黑白墨稿2张;
(3)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4)如果商品未列入商品分类表的则需附商品说明书;
(5)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附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生产企业
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6)烟草制品商标注册应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
件;
(7)申请报刊杂志及书藉名称商标注册的,需附出版管理机关批准
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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