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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例分析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275

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应红霞,女,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丽水市,中专文化程度,广州宝洁公司驻杭外聘工作人员,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桃源春居8- 1-601室,现住杭州市西湖区春天花园3-3-601。因本案于2004年2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保人陈骏飞,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谷琳琳,女,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专文化程度,原广州宝洁公司驻杭外聘工作人员,户籍地杭州市下城区珠混堂巷11号,现住杭州市机神新村28-1-603室。因本案于2004年5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江陵,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圣伟,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怀宁县,高中文化程度,原广州达生整合营销传播机构驻杭办事处工作人员,家住安徽省怀宁县石镜乡甘露村。因本案于2004年2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志华,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4)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圣伟、应红霞、谷琳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04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向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圣伟及其辩护人方志华、被告人应红霞及其辩护人陈骏飞、被告人谷琳琳及其辩护人徐江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圣伟自2004年1月初至2004年2月23日间,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明知他人提供给其的洗发水为假冒宝洁(中国)公司生产的飘柔、海飞丝、潘婷等品牌的洗发水的情况下,先后七次向应红霞、谷琳琳二人销售货值约150余万元人民币的假冒宝洁(中国)公司的飘柔、海飞丝、潘婷洗发水,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被告人应红霞、谷琳琳自2004年1月初至2004年2月23日间,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明知冯圣伟提供给其的洗发水为假冒宝洁(中国)公司生产的飘柔、海飞丝、潘婷等品牌的洗发水的情况下,先后七次共同将冯圣伟提供给其的货值约150余万元人民币的假冒宝洁(中国)公司生产的飘柔、海飞丝、潘婷等品牌的洗发水销售给日化产品经销商黄明飞,被告人应红霞、谷琳琳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被告人冯圣伟、应红霞、谷琳琳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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