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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并予以销售的行为构成何罪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380

[案情]

被告人戴群,男,33岁,江苏泰兴市环宇物资有限公司机械制造分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承包人。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01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

2000年11月至2001年1月间,被告人戴群以环宇公司名义与仪征市威龙活塞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公司)签订了口头购销活塞环合同,威龙公司按约定供给环宇公司各种规格、型号的活塞环57000付,并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38.928万元,戴收货后未交付威龙公司货款。2001年1月中旬,被告人戴群依据其以环宇公司名义与杭州五矿机械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五矿)所签订的合同,将威龙公司所供上述货物改换商标包装后,连同合同所定其他产品(曲轴)供给杭州五矿并向杭州五矿出具了价款合计为52.359万元的增值税发票。杭州五矿因发现环宇公司所供产品不是正宗双环公司产品,而未能出口。2001年3月,杭州五矿支付环宇公司货款8.4万元,被告人戴群将8.4万元从环宇公司帐上支取。威龙公司在向戴多次追要货款未果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协助下,威龙公司追回活塞环45000付,其余12000付活塞环的货、款均未追回。

被告人戴群于2000年9月至2001年1月间,从仪征金派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派公司)购得价税合计25.63488万元的“金派”牌活塞环,从威龙公司购得价税合计38.928万元的“威龙”牌活塞环。金派公司、威龙公司分别按照与戴群订立的口头合同将上述货物送至戴群指定的泰兴某地后,戴即组织人员将原“金派”牌、“威龙”牌产品包装,改换成仪征市双环公司的“双环牌”包装,并以此假冒正宗“双环牌”产品销售给杭州五矿,销售金额 合计79.87208万元;仪征市双环公司的“双环牌”商标系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在续展有效期内。该单位从未授予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1、被告人戴群编造谎言,骗得威龙公司信任,骗得该公司价值人民币38.928万元的活塞环57000付,并予以销售,还将杭州五矿付给的8.4万元货款占为已有后隐匿,威龙公司以多种方式均未能向其讨得货款,据此认定被告人戴群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2、被告人戴群未经“双环牌”注册商标所有者双环公司许可,将从金派公司、威龙公司购买的计64.56288万元活塞环,在泰兴市用“双环牌”标识及包装物重新包装后,以79.87208万元销售给杭州五矿,该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故以被告人戴群犯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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