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受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和本案被告人苗登艮的委托,我依法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经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我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首先,我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一罪名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特别是销售数额),我有不同的看法。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销售假南孚电池涉案金额达70.184994万元,缺乏证据。实质上有证可查的金额应为12.54255万元。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销售假南孚电池涉案金额达70.184994万元,并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柴光礼的供述、柴光礼的帐本、郭俊平的供述、大客车售票员李伟的证词及邮政储蓄帐户明细表等证据加以证实。但是,我仔细加以分析,就发现公诉机关在使用这些证据时以偏概全、断章取义,完全割裂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下面就以上证据的关联性和可证明的事实加以分析:
1、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在供述销售假南孚电池的金额时都是说记不清了,大约有60-70万元。其实这些数额是公安机关根据柴光礼的帐本推算出来的(注:柴光礼先于苗登艮归案)。被告人是小学二年级的文化水平,整个销售过程没有记帐,且时间跨度长,却可以脱口而出,清晰地说出销售数额,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再从被告人前后供述自相矛盾(开始销售假南孚电池的时间在公安机关供述时是2000年10月,而在检察机关则说是2001年初;在公安机关供述给了柴光礼两本邮政储蓄存折,而在检察机关则说给了柴光礼两张邮政储蓄卡),且在庭审中发现被告人连自己手机号码都记不住等情况看,被告人的素质是极低的,其供述的销售数额可信度低。
2、柴光礼的供述及其帐本。柴光礼在公安机关供述向苗登艮购进70万元的假南孚电池仅是其一面之词,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系孤证。柴光礼的帐本中并没有记明“货”是从谁手中进的,而全国销售假南孚电池的也不只就苗登艮一个人,且这本帐本的数额也未进行审计,公诉机关以此为据指控被告人销售的数额达68.484994万元,明显依据不足。
另柴光礼供述(检察卷p21)其往苗登艮给的存折上总共汇了10多万元的假南孚电池货款,这笔数额可与邮政储蓄帐户明细表和柴光礼的帐本中付款时间和数额一致的那部分相吻合(数额为12.4万元)。从而证实柴光礼通过邮政汇款给被告人苗登艮的金额为12.4万元。
3、郭俊平的供述。郭俊平供述其向苗登艮汇了9仟元的货款,与苗登艮的供述“一万元左右”基本一致。而公诉机关则从邮政储蓄帐户明细表计算出苗登艮向郭俊平销售了1.7万元的假南孚电池,明显违反了证据关联性的规则。且从邮政储蓄帐户明细表中看出有一笔5仟元是2002年6月17日汇出的,而从苗登艮及郭俊平的供述都可以看出他们之间是从2002年7月才开始有生意来往的,显然,按照邮政储蓄帐户明细表来计算是不正确的。因此,苗登艮向郭俊平销售假南孚电池的数额应认定为9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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