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被告人吴某通过他人介绍获知海宁当地几家企业要采购一批价值4000000元左右的茅台,因采购数量巨大,他准备做这笔茅台的中间商从中赚一笔,便于2007年10月初到贵州与做酒类销售生意的陈某商谈,陈某先是将茅台酒的一般市场销售价报给吴某听,吴某知道茅台酒是市场上的紧俏货,想赚取更多的利润,就问陈某能否将价格压低点,心怀鬼胎的陈某就报了一个假茅台的价格并告知吴某假茅台酒的包装、品质与正宗的差不多,一般人看不出来,但假茅台酒只能是单位自己用,不要到市场流通,赚钱心切的吴某随即拍板同意购销假茅台酒。
根据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2007年10月至2007年11月期间的出厂价格计算得知,吴某购买的五种茅台酒该公司的出厂价为2497776元,但吴某向陈某购买的价格仅为1547960元,在随后的2007年10月至2007年11月间吴某分批从陈某处购入不同品种的假茅台酒6312瓶,并通过银行账户支付给陈某人民币1547960元。期间,另一中间介绍人小陈为了验证吴某所购茅台酒质量专程赶到贵州了解陈某公司、人品、价格、来源等,陈某口口声声帮吴某隐瞒了购销假酒的真实情况和真实交易价格。被告人吴某随后又分批将上述假茅台酒以300多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另一名不知情的徐某从中获利170余万元。单纯的徐某将上述假茅台酒以4048080元的价格卖给了当初欲采购的海宁几家企业。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吴某和陈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其中被告人吴某销售金额3259860元,被告人陈某销售金额1547960元,数额均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陈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06年7月18日曾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7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责令两人退赔赃款并将没收6000多瓶假茅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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