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自2004年3月开始,被告人朱军明、李健伙同李汉平(另案处理)在没有取得思科系统(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在深圳市及东莞市从事假冒思科技术公司的“cisco systems”字样与图案组合的注册商标的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朱军明负责组织生产假冒思科公司注册商标的网络模块,被告人李健负责委托卢敬和、王东岩等人伪造思科公司的标贴、说明书、外包装纸盒,用以包装网络模块,然后大量销售。
2004年10月13日,深圳、东莞公安部门与工商、质监部门在联合行动中抓获朱军明等4名被告人,查扣大量假冒网络模块,其中成品1708块(经鉴定,其中1622块价值人民币480余万元,其余86块因无价格信息未作估价)、假冒思科公司注册商标的标贴8万个,说明书1万本,外包装纸盒1万多个。
公诉意见书精选
被告人朱军明、李健明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即思科公司的许可,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被告人卢敬和及王东岩也是在明知自己没有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故意非法制造、销售思科公司注册商标标识。
被告人朱军明、李健、卢敬和、王东岩主观上以获得非法利益为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用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利润,这是生产经营的普遍法则,这种法则一旦被扭曲,就会走向另一个极端。扭曲表现之一,就是“拿来主义”。用别人花大量时间、精力、资金、技术投入创出的名牌,在自己的产品上冠上这一名牌商标,很快就能在市场上招来大批的消费者,从而获取所谓“快捷”、“高效”的利润,假冒注册商标就成了最佳捷径。
本案四名被告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思科公司的商标注册所有权;更为严重的是,被告人朱军明、李健生产的产品未能达到思科公司产品的质量要求,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给思科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本案被告人朱军明、李健非法经营数额达数百万元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不仅损害了思科公司及合法经营者的经济利益,还损害了中国和深圳的国际形象。
有句古话说得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本案四名被告人都是三十岁左右的年轻人,可谓年富力强,被告人王东岩还受过高等教育,他们完全可以靠自己的合法劳动勤劳致富,但他们却在利益的驱使下,置良知、诚信、商业规则甚至国家法律于不顾,铤而走险,有组织、有分工地实施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协作态势,社会危害性之大可见一斑。他们将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自由的惨重代价。这种代价是金钱所无法赎买的。不仅如此,他们的行为还使他们各自的家庭受到不同程度的痛苦。四被告人应当为此感到羞愧,更应该接受教训,真诚悔过,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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