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法 > 商标法 > 商标注册 > 被告人谭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被告人谭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发表时间:2012-06-25 浏览次数:333

案情简介

现年33岁的谭天系武汉人,2006年成立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下称长正公司),主要经营金属材料和钢材。2008年11月,谭天因贪便宜以低价买入90多吨所谓“金洲”牌镀锌钢管,后将这些钢管供应给世博场馆建设中的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上安公司)。2009年4月7日,上安公司在对长正公司的货物抽检中发现问题,随即派人展开调查,并立即停止长正公司的供应资格。后经“金洲”钢管的生产厂家人员到现场鉴定,长正公司供应的钢管系假冒产品。2009年5月6日,谭天向警方投案自首。

处理结果

2009年8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长正公司、被告人谭天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浦东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10月16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长正公司、被告人谭天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长正公司罚金人民币18万元,判处被告人谭天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查获的假冒钢管予以没收。

案件点评

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细致审查谭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的基础上,将涉嫌犯罪的长正公司追加作为被告单位,体现了严密法网、不轻纵犯罪的打击态势;该案庭审由法院院长主审、检察院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庭审实况由新华网、法院网等全程直播,同时还邀请了有关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全程透明公开,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本次庭审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对犯罪事实与量刑情节分别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争议焦点明确,庭审效率得到提高。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世博工程建设,社会危害性较大。法院采纳检察院的意见,驳回了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谭天判处缓刑的建议。该案的判决既充分考虑到从宽处罚的情节,又注意到社会形势对量刑的影响,充分体现了刑事司法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结合的目的,较好地统一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被告人谭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商标保护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5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