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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作出判决
发表时间:2012-06-25 浏览次数:263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18日对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作出判决,判处售卖假酒的徐永定、徐国平、刘明成、高凤刚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总计人民币1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下旬,刘明成、徐永定、徐国平达成协议,由刘明成提供印有贵州茅台酒商标的白酒给徐永定和徐国平。之后,刘明成通过贵州仁怀市的渠道,购得假冒茅台酒10箱,而二徐则以每箱4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以内供酒的名义卖给他人用于办喜宴和送礼。

今年元旦刚过,徐永定和徐国平又与刘明成商谈,由刘明成再提供40箱印有贵州茅台酒商标的白酒。与此同时,徐永定、徐国平找到与贵州仁怀某酒厂有过商标印刷业务往来的高凤刚,商定由高凤刚提供60箱印有茅台酒商标的白酒。接着,刘明成、高凤刚按照约定,分别从贵州仁怀市购得印有茅台酒商标的白酒40箱和60箱,在贵阳市通过中铁快运公司运至上海铁路局无锡站。

1月11日,上海铁路公安处接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的报警,派员前往无锡火车站中铁快运营业部行李房,对贵阳发往无锡的贵州茅台酒进行布控。同日13时左右,刘明成被抓获。在江苏省无锡市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徐永定、徐国平和高凤刚也先后在张家港市和江阴市被抓获归案。

经上海酒类专卖管理局的鉴定,查获的100箱印有茅台酒商标的白酒,属假冒酒类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徐永定、徐国平、刘明成、高凤刚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系销售未遂,4名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从轻判处。

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酒类商品应到专卖店或正规商场,以免花钱买了假货,甚至还要伤及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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