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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寿坚、梁乐成假冒注册商标案
发表时间:2012-06-25 浏览次数:175

张寿坚、梁乐成假冒注册商标案

梁以劲

一、基本情况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案。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市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尹永安、叶铁虹

被告人:张寿成,男,36岁,汉族,广东省中山市人,经营中山市古镇镇新立创电器灯饰部,2005年6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乐成,男,26岁,汉族,广东省鹤山市人,系中山市古镇镇柯美灯饰厂业务员,2005年6月1日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1、中山市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深圳市华通电器五金交电商行业务员王初展(又名王大展、在逃)向在中山市古镇镇经营新立创电器灯饰部的被告人张寿坚定购无商标标识及厂名的led彩虹灯四批,并要求提供银雨牌led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被告人张寿坚联系中山市柯美电器厂的业务员被告人梁乐成,将该led彩虹灯交由柯美电器厂生产并要求该厂提供银雨牌led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后,被告人梁乐成如上述要求交货。王初展在该批产品包装上贴上银雨牌注册商标后以242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深圳市雅涛实业有限公司。在该批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后,被告人张寿坚、梁乐成以广东省鹤山银雨灯饰有限公司经销商及员工的身份协助王初展两次到深圳雅涛实业有限公司的世外桃源工地对上述产品进行检验。2005年4月25日、27日,被告人张寿坚、梁乐成分别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寿坚、梁乐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寿坚辩称假冒注册商标不是他所做,事前不知情,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张寿坚的辩护人辩称本案没有led彩虹管使用的银雨商标的证据,本案涉及多家企业,涉及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问题,张寿坚事前不知道是假冒商标,只是做生意,提供假银雨检验报告不能推定张寿坚与王初展有犯罪故意,张是被人利用、蒙骗。假冒商标是王初展所为,与张寿坚无关,故张寿坚不构成犯罪。张一直配合银雨公司和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如认定有罪则为自首。

被告人梁乐成辩称银雨公司的质量检验报告不是他提供的,只是按流程放进货物里,没有假冒注册商标,也不知道王初展假冒注册商标。他到深圳雅涛公司没有看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第三批货张寿坚才要求提供检验报告,该批货金额只有几万元。他只是在柯美公司打工,没有从中获利,迫于压力才到深圳对产品进行检验,且在里面起最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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