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3)佛刑终字第235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万平,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南雄市,大学本科文化,原是佛山市飞天电脑耗材制造厂负责人,家住广东省佛山市鸿翔小区1号楼201房。2002年6月12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已羁押),2002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旺东,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韦文光,曾用名韦敏光,男,1974年8月5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大岭乡龙马村4队。2002年4月25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日已羁押),2002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万平、伟文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03年1月10日作出(2003)石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万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1年9月份,被告人张万平伙同王辉(另案处理)在佛山市棉纺厂内其开设的惠而顿公司利用回收的旧“惠普”硒鼓、墨盒进行再生产,然后贴上“惠普”商标的标识以及用有“惠普”商标标识的包装盒进行包装后,将“惠普”注册商标的硒鼓、墨盒进行销售。同年11月份,被告人张万平与被告人韦文光商议后,由被告人张万平提供经再生产好的硒鼓、墨盒,交由被告人韦文光包装,被告人韦文光利用被告人张万平提供的“惠普”商标标识,找到佛山市的一家印刷厂印刷了大量的“惠普”商标的标识、包装盒以及说明书。然后从2001年11月份到2002年4月份,被告人韦文光聘请工人在佛山市张槎镇大富管理区伟大村长虹街5巷4号及19号,将被告人张万平交给其的硒鼓、墨盒贴上“惠普”的商标标识并用“惠普”的包装盒进行包装,然后将包装好的“惠普”商标的硒鼓、墨盒交由被告人张万平进行销售,获取非法利益。2002年5月份,被告人张万平在佛山市鲤鱼沙村设立“佛山市飞天电脑耗材制造厂(以下称飞天厂),聘请工人为其生产”惠普“商标的硒鼓及墨盒,并租用佛山市大福路南浦村西区12号101房包装并存放”惠普“商标的硒鼓及墨盒。经统计,被告人张万平非法生产”惠普“商标的硒鼓共8000个、”惠普“商标的墨盒共15757个;被告人韦文光参与非法生产假冒”惠普“商标的硒鼓共7923个、假冒”惠普“商标的墨盒共10045个。被告人张万平将其中的”惠普“商标的硒鼓3133个及”惠普“商标的墨盒13745个销售给张文洋(另案处理)等人,销售收入达人民币1294650元,其中销售被告人韦文光包装的”惠普“商标的硒鼓3080个,销售被告人韦文光包装的”惠普“商标的墨盒10045个,销售被告人韦文光包装的”惠普“商标的产品收入共人民币1067700元。另查明,惠普公司在中国注册”惠普“商标。没有授权或委托被告人张万平、韦文光生产、使用”惠普“商标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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