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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商标异议行为及其对策——“农夫”系列商标异议案件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194

一、案情简介

异议人张某针对被异议人浙江千岛湖养生堂饮用水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农夫”、“nongfu”及两件“农夫山泉”商标提出异议。四件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果汁饮料(饮料)、啤酒、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

异议人的主要异议理由为:“农夫”即农民,作为普通称谓属于公用名词,不能为某个人或某个企业注册为商标而独占。而且,“山泉”是一种产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农夫山泉”作为商标,极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有诱导、误导消费之嫌。

被异议人的主要答辩理由为:“农夫”是古代汉语词,使用在第32类商品上,具有独创性,暗喻了所提供的商品是一种自然与纯净的物质,并非异议人所述为公用名词。“农夫”与“农民”含义有别,不是区分社会各阶层的标准。“山泉”非为一种产品的通用名称,“农夫”、“nongfu”及“农夫山泉”商标是异议人新创的饮用水知名品牌,没有表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也没有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其他特点,且从未造成消费者对商品产源的误认,同时,没有对饮用水行业造成不公平。异议人提出异议是利用合法程序,达到其敲诈勒索部分知名企业的非法目的。

经查,异议人在提出异议之后,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要求被异议人向其支付较高数额的金钱作为其撤销异议的所谓“报酬”。商标局认为,“农夫”一词为古汉语名词,系指从事农业的男性,在现代日常用语中很少使用。现代汉语是用“农民”来表示与工人、军人等相对应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可见,“农夫”并非一种普通称谓。同时,“山泉”不是某种产品的通用名称,“农夫山泉”用作商标具有显著性。被异议商标没有对产品质量等特征作直接描述,且不存在夸大宣传的情况,异议人称该商标有诱导、误导消费之嫌的理由不充分。另外,异议人在提出异议之后向被异议人索取所谓“撤销异议报酬”,是企图通过提异议来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有违于诚实信用原则,为我国商标法所不容。因此,商标局裁定,张某所提异议均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本案涉及到商标异议中存在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分析如下:

  二、恶意商标异议的定义

“异议”一词在通常情况下是指对某个意见持有不同观点。我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的定义没有在《商标法》中得到明文规定,可以理解为:某一自然人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反对该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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