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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清理“驰名商标”认定捷径
发表时间:2012-06-14 浏览次数:74

所谓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按照《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在行政和司法方面可以获得特殊保护。无论是否已经在国内注册,任何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国外驰名商标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格限制。申请撤销他人恶意注册的涉嫌侵权商标的时限,驰名商标所有人也不受时间限制。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分为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途径。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已被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所取代),确立了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制度。当事人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直接提出申请或者在商标异议或商标侵权认定时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发生商标争议时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001年7月,针对很多驰名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为域名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认定驰名商标的制度。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确立这一制度。

从此以后,企业得到驰名商标认定增加了司法认定这一新途径。2001年以来,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认定的驰名商标达两百多件。

这两个司法解释明确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必需遵循“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具体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法院才作出认定,而且,法院的认定仅在该单个案件中有效力。

但是,现实当中,后一途径却有被滥用的情况。深圳福田区法院副院长周公昌认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本意是为驰名商标所有人提供一种特殊的侵权救济保护,但是许多企业为了商业运作,却将这一功能异化。一些人把司法认定当作“争创”驰名商标的捷径,甚至不惜通过构造假案达到目的。

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的“两个康王驰名商标之争”,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2006年5月,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李朝芳注册的“中国康王”www.kanwan.com.cn网络域名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在安徽省宣城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康王kanwan”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得到胜诉判决。

而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康王”注册商标则在更早之前,在两次诉讼中均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而被“云南康王”指控侵权的正好是“汕头康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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