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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分类以及商业秘密的特点
发表时间:2016-10-08 浏览次数:211

很多人不知道,商业秘密是受法律保护的,而受到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也应当包括四个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这里我们要说的是商业秘密的分类和特点,通过了解他的分类情况和实际特点,我想我们对商业秘密会有很好的认识。

一:商业秘密的分类

1、关键性商业秘密(绝密级)

一个具有竞争力的企业,至少都有一部分具有价值的商业秘密,比如配方、生产工艺等等。这些商业秘密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一旦泄密,就会遭致灭顶之灾,所以,必须将其划出并予以特别保护。当然将这类商业秘密无限扩大也是一个误区,企业管理者必须准确清醒地认识到危及企业生存的商业秘密是什么。

2、重要性商业秘密(机密级)

这一类商业秘密也是有重大价值的,它的泄密虽然不象关键性商业秘密会给企业带来灾难性后果,但是也会使企业大伤元气,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3、一般性商业秘密(秘密级)

其他具备商业秘密要件的情报资料,都可以归入这一类。一般性商业秘密对竞争者也是有价值的,但是竞争对手得到它不会使权利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

4、其他情报资料

有些虽有价值但并不属商业秘密范围。但是由于这些可利用的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薪水,企业也应当在短时间内妥善保管。

二:商业秘密的特点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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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9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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