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犯罪最直接的实例就是员工离职后将原单位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成果或经营信息擅自对外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还有些人明知或应知该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违反保密约定获得,依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要付出代价的。这里我们要说的是商业秘密分为几个等级以及构成要件:
一:商业秘密分为几个等级
(1)绝密级——关键性商业秘密。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比如配方、生产工艺、图纸等,一旦泄密,企业可能会遭致灭顶之灾。
(2)机密级——重要性商业秘密。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这一类商业秘密是具有重大价值的,比如客户名单、经营策略与技巧,招投标等,它们的泄漏会使企业大伤元气。
(3)秘密级——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损害。除以上两类外的商业秘密的情报资料,都可归入这一类。
二:构成要件
1、秘密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对秘密性进行了限定:“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1条也规定,“非专利技术成果受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
2、保密性
我国《民法通则》要求民事行为要以善意为原则,这一原则在商业秘密保护中也要贯彻,不能认为这种保护沾了一个“商”字,就可以降低标准。在单位、企业与职工、劳动者的关系中,职工对单位的商业秘密,也负有善意对待的义务。这种善意义务在某种程度上是单方的,即只要意识到是单位的商业秘密,即使单位对保密措施存在一时疏忽,职工也不应该违反善意原则行事,不能借口单位保密措施的某些疏忽,就泄露或侵占商业秘密。
3、实用性
商业秘密的独立价值性,在刑事诉讼中更应当引起人们的注意。根据常理推断,在一般情况下,独立的、有重大经济、技术价值的技术或者经营信息,会构成刑法保护对象。与公有领域结合紧密的信息,与劳动者知识、经验、技能结合紧密的信息,不是独立的信息,劳动者在新的工作甲如果使用,起码不应当受刑法制裁。
4、经济性
商业秘密的独立价值性,在刑事诉讼中更应当引起人们的注意。根据常理推断,在一般情况下,独立的、有重大经济、技术价值的技术或者经营信息,会构成刑法保护对象。与公有领域结合紧密的信息,与劳动者知识、经验、技能结合紧密的信息,不是独立的信息,劳动者在新的工作甲如果使用,起码不应当受刑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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