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又称营业秘密(trade secrets)是指其他相关的概念还未有披漏信息或者秘密信息,该概念源于普通法,经由判例而逐渐形成。比较有影响的定义包括三种:(1)《侵权法重述》的定义,即“任何使用于商业之中,并能使持有人获得比不知或不使用该秘密的竞争者有利的机会的配方、模型、方法或信息的编辑。”(2)《统一商业秘密法》的定义,即“包括配方、模型、编篡、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者过程在内的信息,该信息的现实的或潜在的独立的经济价值来自于并不众所周知且他人无法以正当方法轻易获知,而其泄漏或者使用他人获得经济利益;该信息已经由合理的努力维持其秘密性”。(3)《不正当竞争重述》的定义,即“能被应用于商业活动或者其他事业中,并具有提供现实或潜在的经济优势的足够的价值和秘密性的任何信息”。这是美国有关商业秘密的最新定义。从前述三种定义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大定义的外延不断扩大,这反映了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呈不断扩大的趋势。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在我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有: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行为;
3、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合法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
4、有过错的第三人的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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