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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辨析
发表时间:2012-06-12 浏览次数:113

内容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理论界普遍认为本罪不存在未遂形态。从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看,本罪虽然是数额犯,但其存在未遂形态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具有合理性,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具有现实必要性。在此分析基础上参照域外立法,提出完善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建议意义重大。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合理性;立法完善;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技术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等,经营信息包括经营决策、客户名单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这种秘密本身是一种信息,即信息性;二、能够实际投入生产或经营,即实用性;三、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价值性;四、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即保密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秘密在生产和经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或者窃用,就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导致在竞争中失败或者破产。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涵义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笔者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应该具有以下的内容:

1、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必须是违反了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因为从承认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起,国家就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商业秘密,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

2、违反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还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因为“犯罪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统一”,而侵犯商业秘密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是通过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来体现的。

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必须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由于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使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和具体手段复杂多样,但并不是所有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都可以构成本罪。

因此,笔者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许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因职务、业务等关系合法知悉商业秘密的人或单位,披露、使用非法或者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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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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