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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发表时间:2012-06-25 浏览次数:277

甲方:

乙方: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及国家颁布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劳动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就以下条款达成协议。

第一条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本协议所指的保密内容以甲方确定的商业秘密范围为依据,具体包括: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

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主要设备的配制和性能、工程设计、电脑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应的传真、函电等。

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销售渠道与网络、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质量控制资料及生产操作指南。保密内容及范围见附件一。

第二条 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为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和乙方离开甲方以后3年内。

第三条 双方的义务

甲方的义务:

1、 应当制订商业秘密保密管理制度,确定保密期限;

2、 应当定期审查商业秘密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期限,若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的义务:

1、 应当严格遵守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管理制度,不得获取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秘密信息,不得泄露(包括口头与书面)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

2、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商业秘密进行新研究与开发,在合同期内,不得在外兼职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3、 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自己过失泄露秘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告知甲方。

4、 无论是在职还是离职,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甲方商业秘密。

5、 乙方承诺,在离开甲方三年内,不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第四条 保密费的约定

乙方履行第三条第五项义务的,甲方给予乙方保密费,每年按甲方对乙方所定的基本工资的60%支付。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乙方不履行第三条所列任何一项义务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一次性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乙方年工资的60%计算;如果乙方不履行第三条第五项的义务,侵害甲方商业秘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年保密费20倍的违约金,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取消乙方本年度奖金及要求乙方支付年保密费20倍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劳动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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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规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7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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