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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分析
发表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454

被告人杭州发达齿轮箱有限公司,系私营公司。

被告人张一奇,男,44岁,捕前系杭州发达齿轮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人马鸿泽,男,62岁,捕前系杭州发达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国有公司)退休职工。

被告人张如喜,男,34岁,捕前系杭州发达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齿轮箱研究所工程师。

被告人姚志兴,男,41岁,捕前系杭州发达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大功率分厂技术科科长。

1999年3月19日,萧山市公安局对张一奇、马鸿泽、张如喜、姚志兴立案侦查,同年12月3日,萧山市人民检察院向萧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

被告人杭州发达齿轮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达公司)、被告人张一奇为发展生产、扩大市场份额,图谋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进公司)齿轮箱产品图纸。1995年初至1996年间,被告人张一奇通过前进公司退休在家的职工、被告人马鸿泽及其妻姚菊娣(另案处理)的介绍,与前进公司齿轮箱研究所工程师、被告人张如喜拉上关系。张一奇把所需的齿轮箱产品图纸型号及欲购买的价格告诉马鸿泽,马鸿泽与妻子姚菊娣再转告张如喜。张如喜经不起物质诱惑,利用职务之便,先后4次将已采取保密措施的750、d300、mb170、mb270型4套产品图纸从齿轮箱研究所私下拿出复制后交给张一奇。张一奇为此支付好处费4.5万元,被告人马鸿泽、张如喜各分得2.25万元。上述4套图纸到手后,被告人发达公司即组织生产、销售,直至1999 年3月案发为止。经浙江省无形资产评估中心鉴定,该4套图纸的更新重置成本价值为28.7万元,同时认定1997年10月到1999年3月,发达公司由于生产上述4套齿轮箱图纸的产品给前进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325.9万元。

1997年10月,被告人张一奇获悉前进公司已开发研制 400型和600型系列新产品后,即告知被告人马鸿泽愿意以每套1.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系列齿轮箱产品图纸。马鸿泽即与被告人张如喜联系。张如喜因自己手头无此产品图纸,便与前进公司大功率分厂技术科科长、被告人姚志兴进行商量。姚志兴经不起诱惑,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将已采取保密措施的hcd400、 hc400、jc600、hct600共4套图纸从本单位取出交给张如喜复制。被告人张一奇获取图纸后支付好处费6万元。被告人马鸿泽、张如喜各分得 2.3万元,被告人姚志兴分得1.4万元。经浙江省无形资产评估中心鉴定,该4套图纸的更新重置成本价值为23万元。

此外,被告人张一奇通过被告人马鸿泽、张如喜、姚志兴还想以每套1.5万元的价格获取前进公司hct400、hcd600型两种新齿轮箱产品图纸,但至案发仍未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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