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9月22日,江苏省扬州工商局经检支队接到扬州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的举报,称扬州某自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b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该公司的ckd技术,生产出akd产品,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
据了解,a公司2005年研制成功的ckd产品经鉴定整体性能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产品具有一定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任职于b公司的高级工程师顾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参与设计了ckd产品,并掌握了该产品的技术信息。2007年12月,顾某离开a公司。2008年1月8日,6名原在a公司工作的员工共同出资成立了b公司。b公司成立后,顾某担任主要设计人员,开发设计了与ckd产品具有相似性能的akd产品,并于2008年6月投入生产。截至案发时,b公司已生产akd产品15台。
分析:
商业秘密案件一般涉及专业性很强的技术信息。在实践中,基层工商机关遇到的商业秘密案件并不多。接到举报后,扬州工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
专案组分析案情后,认为本案有3个关键性问题:一是a公司的ckd技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二是如何证明b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了a公司的ckd技术;三是如何证明b公司的akd技术与a公司的ckd技术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
1.a公司的 ckd技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是这样定义的:“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办案机构要求a公司提交相关证据证明ckd技术属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a公司提交了该公司两次委托相关部门所作的科技查询结论,查询结论证明a公司的ckd技术具有独创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使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整体性能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此外,a公司还提供了该公司的内部保密规定、技术管理规范、技术文件管理规范、员工手册,证明公司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
2.如何证明b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了a公司的ckd技术?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积极与扬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取得联系,一同前往b公司调查取证。在b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办案人员现场调取了akd产品的设计图纸,并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对顾某等人的电脑及移动硬盘进行检查。检查发现,顾某等人的电脑中存储有ckd产品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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