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法 > 其它知识产权相关 > 商业秘密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436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该条还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上述规定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的过错,有学者认为是故意,也有人认为是故意或过失,还有人认为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对此,笔者认同与前者,无论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看,还是从《刑法》、《合同法》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本意来看,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如果将过失行为也定为侵犯商业秘密,则违背了立法意图,也扩大了法律制裁和打击的范围。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知识产权法规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0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