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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判断规则在域名纠纷领域中同样适用。   四、注册或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   《解释》第八条规定了被告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三种民事责任,在具体适用时可以分三个层次:首先,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方式是停止侵权、注销域名。如果仅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并不能真正排除原告权利受侵害的状态,因此要确认这种状态无效并予消除,即注销域名,对原告权利的保护才具有实际意义。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就侵犯商业秘密而言,重大损失是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因为间接损失也是受害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因此,在确定犯罪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时,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取得商业秘密的成本,如开发、研制商业秘密的成本,商业秘密的合理使用费数额等;(2)使用或保持商业秘密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如生产成本的降低、利润的增加等
咨询律师: 刘波
就侵犯商业秘密而言,重大损失是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因为间接损失也是受害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因此,在确定犯罪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时,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取得商业秘密的成本,如开发、研制商业秘密的成本,商业秘密的合理使用费数额等; (2)使用或保持商业秘密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如生产成本的降低、利润的增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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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本节第22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主体。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中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要件通常有如下几种:(1)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是指由于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享有商业秘密所有权、使用权的公司、企业破产的情形。所谓破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总结。实践中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有关知识: 商业秘密,经营信息。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动机表现为:(1)为了交换利益而披露商业秘密;(2)为自己从事不正当竞争而使用商业秘密;(3)为击败同业竞争对手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4)为出卖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5)为报复或泄愤而披露商业秘密。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 二 )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 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 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 1 陆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 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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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咨询律师: 刘波
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表现包括知道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将内幕信息非法泄露和公开的情形,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因此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就《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通知》第一条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声明》。这一做法有何法律依据?《声明》填写有什么要求?
咨询律师: 刘波
1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法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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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其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研究课题指南》中,将外商在华研发成果专利申请问题列为课题之一,表明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中[1],必定会修改相关条款。 外商在华研发成果专利申请问题,不仅涉及到专利法本身,还涉及到如何理解专利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
咨询律师: 刘波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18日在对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解读时表示,这次修改明确了“遗传资源”的定义。 日前,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称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将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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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规]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你知多少?
2010年1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近日,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决定》相关内容进行了权威解答。 向外国申请专利要进行保密审查 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专利法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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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尹新天表示,温家宝总理于2010年1月9日签署国务院第569号令,公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决定,并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30日经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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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月3日电,(记者 赵颖茹)今天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尹新天和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副司长刘晓霞介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的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尹新天司长首先介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的背景和过程,他说:“为了保证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顺利实施,需要对《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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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2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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