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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规] 不动产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
我国物权法明确把物权分为三大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如下图)。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了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一般方式,“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依法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咨询律师: 胡骅
核心提示:网络上的偷拍照片及偷拍视频可以说是泛滥了,甚至有些人被人肉搜索出来,影响到日常生活,遭受到了网络暴力。偷拍是一种什么行为呢?偷拍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哪些权利?偷拍者会有哪些法律责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偷拍是未经他人同意,以秘密方式对他人进行拍摄的行为,这是对他人权利的侵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偷拍侵犯了公民哪些权利? 1、隐私权 隐私权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举例来说,比如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住址、电话、公民的身体特征、形象,这些未经许可其他人都不能刺探、公开或者传播。还有公民的个人活动,特别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能受监视,不能被窥视,别人不能摄像、录像,当然法律上监视居住的除外。 偷拍并且是将超出公共领域的私人信息在未经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在网络上传播,确实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权。 2、肖像权 对于不涉及隐私的纯肖像偷拍,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也就是说,偷拍行为是否侵犯公民肖像权,还需要根据是否经本人同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偷拍的肖像等来考量。 3、名誉权 网络名誉侵权是指行为人在互联网上故意采用讽刺、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新华网武汉9月20日电(记者梁建强)美容医院未经明星本人同意,滥用照片宣传,被判赔偿7万余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通报了一起侵害明星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案,法院判决涉事医院登报致歉及进行经济赔偿。 通报显示,2010年12月起,武汉一家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发表为其诊疗业务做介绍和宣传的9篇文章,其中使用明星吴静怡(艺名伊能静)的照片5张,并称其曾整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故只有在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时,才会被法律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一般而言,侵权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即可被认定为“重大损失”。 商业秘密诉讼三部曲,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侵权?如何确定损失数额。商业秘密的确认可以通过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侵权的确定需要法官裁量和相关法律条文相结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这或许再次说明即使是具有高超技术检测手段的鉴定部门,同样也无法将商业秘密的技术状态界定清晰,法院对权利的界定自然失去了可靠的技术保障。
咨询律师: 胡骅
实用性是指通过商业秘密的实际运用可以为权利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说白了就是信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可能性。在实践中,当事人对实用性并无过多争议。基于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知识产权法规]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
工作,制订企业知识产权产业策略、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实施情况,切实保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落到实处。这也是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管理的要求。但不少企业往往对这关键一环有所忽视,采取一种分散型管理模式,即企业各部门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各自为政。实践却证明,这样既不利于企业制定知识产权管理的总体策略,亦不利于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因此,科学的管理呼唤科学的管理机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知识产权法规]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解读
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72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决定》针对近年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五个方面对2003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5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全文 (2003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5号公布 根据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咨询律师: 胡骅
[商业秘密] 保密措施理论上的分析
国际条约和已知的各国(地区)对商业秘密的构成均要求采取保密措施;在司法中,一些国家甚至将其视为权利人获得保护的“头等重要”的因素。保密措施地位之高,乃是由于它是商业秘密成立的主观要件。对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业秘密难以通过界定所有权获得保护,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获得解释: 第一,从商业秘密的未公开性看。 商业秘密是一种保密状态下的未公开的信息,决定性对抗力量是“公开”。在传统知识产权的逻辑中,权利确立的一个先要条件就是产权的清晰、可计算和确定性,权利的勘测、描述与度量以划定一条“可观察”的权利界线为前提。当信息不可“觉察”时,它是否可以在事实上构成社会中的一项财产?
咨询律师: 胡骅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秘密性的界定
第一,排除公共信息,已经公开的信息不能成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天敌是“公开”,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从排除公开信息去推断秘密性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同时列举了几种公开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申请审批流程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授权; 2、申请发明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和名称、地址等。 2)说明书: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 3)权利要求书:说明发明的技术特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知识产权解释] 商标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不顾商品质量,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的规定。 本条实际牵涉商标的功能及如何对注册商标进行管理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商标在调控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方面既有所期待,也多有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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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解释] 商标法释义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释义】本条是对强制注册商标管理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虽然总的讲是实行自愿注册制度,但并不是所有商品使用的商标都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对与人民生活关系极为密切并直接涉及人民健康的极少数商品,对于少数对国计民生关系极为重要的商品,法律要求强制性商标注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知识产权解释] 商标法释义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释义】本条是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规定。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而直接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它虽是商标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它未经注册,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所以不受法律保护。
咨询律师: 胡骅
[知识产权法规] 商标法释义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释义】本条是对被撤销或者注销商标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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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解释] 商标法释义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咨询律师: 胡骅
[知识产权解释] 商标法释义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知识产权解释] 商标法释义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商标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2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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