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
关于债权转让的四种类型
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 1.支付转让型。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转让。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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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关于债权转让中的反诉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之后,因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债权受让人将债务人诉至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法明确规定“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并且在《合同法解释》第27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此种诉讼,法律已赋予了债务人抗辩权,但是对于能否反诉,并未明确规定。若不能反诉,仅有抗辩权,能否完全保障债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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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关于债权转让的方式及效力
债权转让方式:自由转让、同意转让、通知转让等方式,合同采用通知转让; 效力:《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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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关于债权转让的限制及生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是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是法定的权利,债权人是否行使该项权利,完全取决于权利人自己的意志和自由,但权利人行使权利要以合法为原则。合法原则就是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 债权人在行使债权转让权利时,受到哪些条件限制呢?怎样转让债权才能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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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对债权转让“生效”的认识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 关于何时生效及生效的要件 债权转让的生效时间是指转让合同成立后,合同权利从何时开始由债权人移转于受让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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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对债权转让通知的认识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 债权转让通知的价值 合同法设立债权转让的立法本意是及时解决经济纠纷、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快速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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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的要件
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 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 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不作为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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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的生效有哪些
债权转让的生效有哪些? 第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第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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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第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第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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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的通知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条文未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于何时通知债务人。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合同后,因债权人不知道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或债权人虽通知了债务人,但只用口头形式通知,债务人出于达到拖延履行债务的目的,不承认债权人将债权转让已通知他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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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什么是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债权转让合同主体为出让人和受让人白无疑问,从法律规定来看: 1、债权转让为处分行为,要求出让人应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转让应当认定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或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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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
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 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是债权转让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效力。这主要体现在: 1、债权由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让与,则受让人将取代让与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债权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是部分让与,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 2、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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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基于物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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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限制性规定的历史沿革
债权转让限制性规定的历史沿革 商品经济发展早期,人们认为债是特定人之间发生的、基于特定的人身和信任的一种特殊关系,因而对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持否定态度。罗马法以债权为连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法锁,变更任何某一端,则债权失其同一性。” 故在当时,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债权两端的双方当事人是不可变更的。英国普通法的早期也不允许债权转让。按照普通法规定,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应允许第三人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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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第一,转让的债权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除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及抚恤金、抚养费、赔偿金等债权不得转让外,其他债权都可以转让。 第二,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债权转让根据需要可以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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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
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是债权转让在让与人、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效力。此种效力主要表现在: 1、让与人将债权全面让与时已脱离原合同关系,让与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亦不得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否则,前者构成不当得利,后者不构成合同的履行;部分让与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约定按份享有债权时,他们只能依其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债务人也只能依其份额履行债务。构成连带债权时,应按连带之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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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债权转让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债权转让现行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中关于债权转让规定于第91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对此也只有寥寥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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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债权转让的生效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见,在我国,债权转让行为的生效要件是债权人需通知债务人,而无需债务人同意即生效,但如果债权人没有通知债务人,则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此为通知生效主义。规定通知生效主义的法理基础在于: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的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减少债务人的履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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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未先告知债务人是否有效?
债权转让未先告知债务人是否有效? 日前,宣州区法院审结一起债权转让案件,原告宣城某保险公司,持有他人合法转让给其的13万余元的债权凭证,到法院起诉,原想追回自己代为给付的债权,却要面临着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风险,不得不自动撤回了起诉。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事情还得从头说起。原来原告宣城某保险公司曾与宣城某支行、宣城某汽车销售公司为合作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三方签订了一份《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凡向该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需要贷款的,可由该支行提供贷款,该保险公司对购车者的还款提供保证保险;如购车者连续3个月未按期归还某支行贷款本息的,则由该保险公司先行向该支行理赔余欠所有贷款本息,与此同时,该支行将其享有对购车贷款者的债权,转让给该保险公司所有。 合同签定后,2003年6月,购车者常某便向宣城某汽车销售公司申请购买一辆自卸车,同时向宣城某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并与该支行签订了一份《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该支行向常某提供16.8万元的汽车消费贷款;贷款期限自2003年6月17日至2005年6月16日,共计24个月;按月结息,每月第20日为结息日;自借款次月起,常某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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