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原、被告系同一单位上班的同事,被告吴某向本案原告借款12万用于做生意资金周转,原告同意借款,当日原告从工商银行取出现金6万交于被告、其余6万原告通过银行卡转帐到被告账户,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亲笔书写的12万元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2分,借款期限6个月。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委托本律师起诉至法院。
2013年5月15日接案后,本律师迅速搜集相关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到法院立案。2013年6月6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庭审,法院确认被告2012年9月向原告借款并出具5万元的借条属实,有被告亲笔书写并签字的借条为证,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其口头约定的2分借款利息应受法律保护。
最后,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人(本律师代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并从2013年某月某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本金之日止。本案民事执行阶段现已终结。当事人用法律武器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当事人顺利拿到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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