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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债权转让时要确保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
发表时间:2014-07-02 浏览次数:392

债权转让是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产物,促进了交易的便捷性和灵活性。但人们常常会忽略有关的法律规定,导致债权转让在形式或实质上不符合条件,而不能达到债权转让的目的。对此,相关当事人应当给予关注。近日,兴化市人民法院西鲍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债权转让案件。

原告姚某诉称,2013年8月8日,他与案外人甲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享有的23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姚某,并由甲公司通知乙公司该债权转让协议。经审理查明,甲、乙公司于2013年7月至12月间共产生购销货物货款共计23万元,甲公司将该23万元债权转让给姚某后,甲公司依约定通知了乙公司,未出具书面通知的证明。后乙公司仅偿还了3万元。但是,乙公司于2013年9月18日出具了要求该公司会计分别于2013年10月、11月、12月、2014年1月各给付原告5万元的付款凭条。但余款20万元至今未偿还。

审理中,承办法官认为,债权转让成立的要件有三:原债权债务确实存在且合法、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协议、该协议通知债务人。本案中,前两个要件是明显成立的,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债务人这个环节,虽然原告并未提供通知的书面证据,但因债务人乙公司已经出具了还款凭条,即可证明债务人已经知晓该债权转让的事实。因此,该债权转让是成立的。乙公司应当向债权受让人即原告姚某履行偿还义务。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文规定的内容可知,债权转让通知与否,是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产生效力的前提,但法律、司法解释并未进一步规定通知的主体、形式、期限等细节。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通知的形式可以多样,大多采用书面通知形式,证明力较强,但类似本案中,虽无书面证明,但因债务人已经认可,则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目的,可以认定债权转让符合条件。

因此,债权转让只有在符合形式和实质要件时,才能达到转让的目的,提高交易的效率。对于当事人而言,也应当注意转让的过程和环节需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和现实需要,如此,才能体现债权转让制度设立的意义。

源自: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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