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9月,陈某个人投资的某工厂向褚某借款6万元。今年1月,陈某将该工厂转让给了张某,并办理了投资人变更登记。借款到期后,新投资人张某以借款是陈某作为投资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并且企业转让协议明确约定投资人变更前的企业债务一概由陈某负担为由,拒不归还借款。
近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工厂立即归还借款6万元,陈某、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 工厂的投资人虽然发生了变更,但投资人变更前该厂对外的借款,仍应当以该厂的财产先行清偿,不足清偿时,可以参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原投资人基于先前的投资人身份对转让企业前的债务继续承担补偿责任,新投资人也应受让企业而对受让前发生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两者之间有连带担责。陈某与张某之间作出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相关法律知识: 借款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 借款也可以指某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 借款还分为长期和短期借款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我国股份制企业的长期借款主要是向金融机构借人的各项长期性借款,如从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取得的贷款;除此之外,还包括向财务公司、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借人的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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