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之后,因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债权受让人将债务人诉至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法明确规定“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并且在《合同法解释》第27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此种诉讼,法律已赋予了债务人抗辩权,但是对于能否反诉,并未明确规定。若不能反诉,仅有抗辩权,能否完全保障债务人的权利?
一、抗辩与反诉
《担保法》第20条规定“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依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在诉讼中只体现为反驳,它只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从事实和法律上进行反驳。这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是被告在诉讼中经常采用的防御手段,其目的是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但它并非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是一种特殊的诉,是本诉被告为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用以达到抵销、吞并原告诉讼请求而使之部分或全部失去作用的目的。这种反请求尽管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密切的关系,但它本身具有独立性,不因本诉的消灭而消灭。反诉提出后,即使本诉的诉讼请求被放弃或驳回,不影响反诉的存在,法院仍然对反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由此可见,反诉与抗辩在诉讼中有不同的法律效用,抗辩仅仅能反驳对方,而反诉却可以抵消、吞并原告诉讼请求,尽管两种权利都有对抗性,但是彼此独立的,不可彼此替代的。
二、反诉提出的条件:
1.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同一性的特征决定了只有本诉的被告才能够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如果不是本诉的被告,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则无权提出反诉。
2.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反诉只能在被告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只能另行起诉。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并且要利用本诉的程序一并审理,因此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可以基于牵连管辖而获得,但如果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则无权管辖,本诉的被告只能向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反诉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方能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合并审理。如果本诉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反诉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则难以将两诉合并,反诉也就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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