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界对欠条的诉讼时效有着不同的认识。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孰是孰非呢?接下来有关一张欠条诉讼时效引起的不同思考的相关内容就由律咖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当前,我国法学界对欠条的诉讼时效有着不同的认识。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欠条应一律从出具欠条之日起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失偏颇。欠条只是一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反映形式,但无法表明债权债务形成的真正原因。欠条形成的原因较多,在民间借贷中,把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本应写成借条而却写成欠条的现象较为普遍,如果系基于借贷关系产生的欠条,那么它与借条的区别只是文字表述不同而已,对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按借条对待,此种情形,法律规定的比较清楚,在此不再累述。
除此之外,欠条还可能因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承揽合同、侵权等非借贷关系而产生。这又可能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具有还款日期的欠条;一种是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大家对前一种情况欠条的诉讼时效争议不大,主要是对后一种情况欠条的诉讼时效争议较大。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情况,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往往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一个焦点,也是应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的关键。
我国现行法律对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应适用20年长期诉讼时效,理由如下:不管是何种情况产生的欠条,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就不会产生欠条的情况。比如上述司法解释中“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的情况,双方没有按原约定履行,而是经双方协商又变更了原约定,即供方同意需方不立即付款,但对何时付款却没有再明确约定(否则供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这在合同法中属于合同变更的情形,即变更了履行付款义务的期限,最多只是对具体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就比较明确地指出要求何时履行的主动权应在债权人,就像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借款一样,应适用20年的长期诉讼时效,而不能人为剥夺债权人的权利和主观推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现行的司法解释和实务中,往往是不尊重当事人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硬性规定两年或者多少时间的诉讼期间。这是违反了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自治原则的。
立法者设立时效制度,其初衷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司法的过程中,有些债务人往往利用诉讼时效规范的疏漏,钻空子,不想还钱,逃避债务,这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在规范欠条诉讼时效中,一定要考虑到这种情况,尽量使这些不诚信行为少得逞。此外,应当把由于借贷合同和买卖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承揽合同等非借贷合同关系引起的欠条统一起来,不要分别规范,而是要做出统一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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