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无法偿还偷回抵押车辆获刑
发表时间:201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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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9月,邹达向武军借钱,但武军规定还款期限只有3天,还要求邹达将他的尼桑轿车作为抵押。3天过去了,邹达无法偿还借款,轿车就一直抵押在了武军那里。今年1月,邹达出门路过某小区时,看见路边停放的轿车正是之前抵押出去的车。邹达还留有一套车钥匙,于是趁人不备,用钥匙启动轿车将其开走。邹达没敢将车子放在身边久留,随后以1万余元的价格抵押给了一家公司。不久后,该车转卖给了市民李先生。随后,邹达被警方抓获。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邹达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邹达抵押出去的轿车,虽然邹达仍然拥有所有权,但轿车的占有权已经转移,邹达将属于自己的轿车偷回来,同样是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在本案中,邹达的行为已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构成盗窃罪。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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