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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玩笑”开具的欠条也具法律效力 离婚后女方索债
发表时间:2012-12-17 浏览次数:388

    案情

    2004年12月27日,男方彭某与女方廖某登记结婚。2006年3月7日,彭某向廖某出具了一张2.5万元的欠条。2006年8月16日,双方由于感情  破裂协议离婚。其后,双方发生财产纠纷,廖某持欠条向彭某要求支付钱款,彭某给付了1万元。2007年12月26日,廖某带人到彭某单位向其索要余下的  1.5万元,在彭某单位领导的协调下,彭某支付给廖某5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廖某人民币壹万元整,2008年6月30日之前还清伍仟元  整,2008年12月30日还清伍仟元整。到期后彭某未还款,廖某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称被告彭某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廖某借款10000元。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在婚姻期间出具的2.5万元欠条系开玩笑所写,实际没有借款行为,已给付1.5万元是自愿对女方的感情补偿,其后写的1万元借条是受欺  诈胁迫所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首席记者刘太金整理)

   断案

  公民之间出具欠条系一种债务拘束或者债务承担行为,只要这种债务拘束(债务承担)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一般具有合法效力。

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期间出具欠条,男方彭某主张系开玩笑出具,实际没有借款行为,之后的还款也系被胁迫的,但女方廖某予以否认,彭某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  明,法院难以认定。

 被告彭某拖欠原告廖某借款理应归还,判决彭某归还廖某借款10000元。彭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廖某与彭某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  系,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的保护,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彭某偿还廖某15000元并出具10000元的借条,是对双方之间债务的清  偿与确认,彭某应当按约定履行清偿10000元的义务。彭某诉称借条系在欺诈、胁迫情形下出具的,应属可撤销民事行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官提醒,公民一般应慎重对待开具欠条或者借条的行为,一旦开具,就是向对方出具了债权凭证,具有一定的无因性,债务人要承担无条件的付款义务。即便  是朋友或者夫妻之间的“开玩笑”行为,在相对人不知情或者不认可的情形下,法律为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及交易安全,亦往往会认定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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