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生活中非常普遍的一件事,借钱后出具借条,也是常见的一种方式。然而,有借条打官司就一定能赢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由此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条件,故出借人除了需要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外,还需证明借款已经交付给借款人。
那么也许就有人会问,为什么不少人只是提供了借条,也打赢官司了呢?这就涉及到对法律的认识和举证责任的理解问题。因为借条毕竟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能够推定以下三个要件事实:
1、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达成借贷合意。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了借款合意,才会出具借条。
2、借款已经由出借人交付给借款。一般情况下,交付借款与交付借条是同步进行的,时间和空间上都是不分离的,即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的同时,借款人当场出具借条。即使有分离,跨度也不明显,要么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后,借款人再出具借条,要么借款人出具借条后,出借人再将借款交付借款人。因此,出借人持有借条,一般可以推定借款人已按借条所记载金额向借款人交了借款。
3、借条所记载债权仍然存在。借条作为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重要凭据,在借贷关系消灭时一般都被借款人收回或撕毁,故出借人持有借条,一般推定借贷债权仍然存在,借贷关系并未消灭。
正因为借条既是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也是推定为借贷实际发生的证据,故其效力不可低估,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否则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条的证明力,故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法院可以根据借条记载径直作出裁判。
但是,也应当明确,借条虽是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直接证据并不等于能够独立证明,证明力较强并不等于当然会被采信。对于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借款,按照日常生活常理,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已经完成了借款交付义务,不然借款人也不会出具借条。但如果是大额的借款,出借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借款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如:只是写了借条,但借款并未实际交付,或是借款并未按借条足额交付,预扣了高额利息等。此时,根据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出借人仍负有举证证明款项已经交付的义务。如果出借人提出是现金交付,没有相关凭证,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款项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法院根据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结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这样一来,是否能够获得法院支持还不是很确定的。
综上所述,概括总结:对于小额借款,只要提供借条,基本可以胜诉;对于大额借款,出借人还需提供交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等,不然不一定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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