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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应该怎么写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209

《温州商报》2008年2月1日刊登了通讯员叶建克的报道《借条有歧义,官司很难打》。该报道称:

近日,曾某拿着一张借条,来到泰顺县人民法院雅阳法庭咨询立案。工作人员看了这张借条后,大摇其头,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曾某提供的借条内容如下:“今借曾氏人民币三万元——王氏”。从字面看有两种理解:一是王氏向曾氏借到人民币三万元,王氏是借款人;二是王氏借给曾氏人民币三万元,王氏是出借人。工作人员只好遗憾地告诉曾某,由于无法辨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分别是谁,官司很难打。

其实,该借条内容只需在两个地方加以补正就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一是在开头处写明“今向曾氏借到人民币”或“今借给曾氏人民币”即可使得双方关系明晰;二是在落款处签名前加上“出借人”或“借款人”也可阐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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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亲戚朋友之间,同学同事之间,业务伙伴之间常常发生借款现象。很多人借款于人,虽不忘要对方出具借条,但由于受文化程度、法律知识水平等影响,不知道借条该怎么写,也正因为借条存在问题才引起了日后纠纷,且为纠纷的解决增加了难度。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借条与欠条的法律含义缺乏应有的认识,以致在出具条据时,误将借条写成欠条;二是借条内容上缺乏基本项目以及准确表达,以致造成歧义,官司很难打。

案例一:2005年1月,甲向乙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注明:“今欠乙材料款9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甲2005年1月8日”。其中未注明还款日期。之后,乙一直未向甲催要。直到2008年1月10日,乙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甲支付上述款项。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2005年1月,丙借款90000元给丁。丁向丙出具借条一张,借条注明:“今借丙人民币9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丁2005年1月8日”。 其中未注明还款日期。之后,丙一直未向丁催要。直到2008年1月10日,丙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丁支付上述款项。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丁向丙还款90000元。

以上两个案例,同样是欠款案件,被告均出具了欠款凭证,为何结果迥然不同?原因就在于欠条和借条在法律性质上的区别。

第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第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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